視障朋友報案時,在形容行為人的長相和外觀特徵時可能有困難,但是不代表他們不能分辨當下是否遭遇性騷擾。
(示意圖,非當事人照片)
衛福部《性騷擾事件再申訴調查程序範本》第七頁明載,證人包含以下四種:一、遭同一名加害人性騷擾的被害人;二、在事發現場看到或聽到的人;三、當事人在被性騷擾後告知、了解事情原委,且看到性騷擾對當事人相關影響的人;四、對當事人有利的證人,例如能證實當事人陳述內容的關係人。
◤案例:先天全盲的敏敏(化名)就讀中學時,班上一位腦性麻痺合併多重障礙的學妹,遭到輔導老師性騷擾,學妹回家告訴媽媽,媽媽不但不相信,甚至語帶羞辱地說:「你長這樣誰會對你有興趣?」
是舉證還是二度傷害?
從上述例子可見,具身心障礙條件的性騷擾受害者,要找到可以信任和傾吐的對象,並備齊所有舉證要素,並非易事,原因如下:
一、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陳述與表達方面,各有不同的困難。以視障者和低視能者為例,低視能的小楨(化名)說:「我們視障看不清楚,要去形容身高、長相很困難,不知道他(行為人)是不是會跟蹤或意圖不軌,反擊上比較困難,可能要大聲呼救,報案也比較難描述。」
二、基於刻板印象,身障者常被誤認為認知與判斷能力也有問題,即便在事發之後有可以告知的對象,卻未必被採信,因而容易缺乏人證。視障者許映琪在〈我不是你的東西〉即表達其深切的感受:
「視障者並不會搞不清楚周圍的世界,乃至於自己身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可是這樣的刻板印象,卻會讓視障者在向他人提出自己遭遇騷擾的現實時,反而有可能會被質疑:你確定真的有發生事情嗎?你確定真的是他嗎?你會不會弄錯了?」
因為身心障礙而影響判斷能力,從而無法辨別性騷擾,諸如此類的想法形同未審先判,當事人也可能因為遭受質疑,而失去舉證機會,並導致二度傷害。或許,少一些刻板印象,多一些正確認知,身心障礙者的性騷擾案件就有多一些伸張正義的可能。
※本文取自訪談,不代表所有身心障礙者,其中牽涉的議題尚待各領域專家深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