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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Q&A
Faqs
A:
視障者就是視覺障礙者,但視障者並非眼睛完全看不到。視障者因視力程度不同而有下列特性:
◎絕對盲:就醫學上而言,為完全喪失視覺者。
◎光覺:指視力雖能辨識強光、明暗等現象,但還不能發覺眼前三呎處光的移動。
◎手動視覺:能發覺眼前三呎處的手動影像,視力值在萬國式視力表測量結果在0.02以下者。
◎色覺:即有辨識色彩的視覺。數手指:視力能數出眼前手指之數目者,視力值在萬國視力表測量結果約在0.02左右。
◎行動視覺:其視力值在萬國式視力表上,約在0.02至0.05之間。該類視障者尚可應用其視力以助行走。
◎隧道盲:凡視野狹小經視野計檢查結果,視野在5度以內者為盲,視野在5~20度間為弱視,在行動上甚為不便。
─摘自基隆市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手冊─
A:
事實上,台灣各現行法規中並無全盲者的定義,如果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盲(Blind)的定義,則是視力值0.05以下。全盲只能感受到物品移動和形影,而且走路時必須依靠手杖。依據105年10月6日公告的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說明,視力只要達到領取視覺障礙證明標準者,均為低視力者。低視能(力)者依個別狀態差異,可以透過視覺、聽覺及其他感官知覺輔助及各類輔具達到學習目的和生活自理。
A:
造成視障的原因可分為先天性與後天性二種,先天性視障的原因有遺傳、受孕時感染病等,小孩一出生就成了視障者;另外後天性視障原因包括青光眼、白內障、意外傷害、疾病等等,都會在我們一生中傷害到眼睛的健康。
A:
只要你願意在一旁低聲的為他解說劇情,視障者雖然眼睛看不見,還是可以快樂的欣賞電影。
A:
視障者因為眼睛看不見,所以對自已的物品都有一定的歸類和定位方式。因此除非請你幫忙,否則不要隨便挪動物品,以免越幫越忙。
A:
只要以誠相待,不需要刻意去迴避,其實像「再見」、「待會見」這些平常用語,視障者之間也常常使用。
A:
單眼失明也會帶給生活不便,根據民國 104 年 1 月 11 日年衛福部公佈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標準中,視覺障礙部份是以雙眼視覺功能做為核定標準,如果單眼視力值在0.05以下而另眼優眼視力值在0.4,亦達到視障證明領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