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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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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規定:(資訊參考自身心障礙者開門網)

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是政府為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所實施的措施,透過法令強制規定雇主須僱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者,實施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雇用員工總人數達到某種程度的規模,必須進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員工。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的實施,主要是促進雇主能提供工作機會,讓身障者能發揮自我專長,或是賺取收入、擁有自我理想,並如同一般人能進入職場,擁有個人職業生涯。

 

二、私立學校、團體以及民營事業機構的定額進用比率規定是什麼?

  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第2項中有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不能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不能少於1人,也就是說,若員工總人數為67~199人,須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而200~299人要進用兩名,300~399人要進用三名,以此類推。(計算方式為員工總人數×0.01,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

 

三、各級義務機關(構)應該要在什麼時候進用身心障礙者,才會計算在當月的定額進用人數?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以每月1日當天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才會計算在當月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若過了1日之後才參加,則會算在下個月的定額進用人數,此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中有明確規定。

 

四、身心障礙的員工是否會因工作型態及薪資等級而有不一樣的定額進用算法?又該如何計算?

  各義務機關(構)之身心障礙員工,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及公保的人數才會計算在當月定額進用人數;但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若身心障礙員工的月領薪資為達到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17880元/月),不行計算在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之中。

  另外,若身心障礙員工月領薪資達到勞基法規定基本工資的二分之一以上,每進用2人則可以1人計算在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之中;反之,若身心障礙員工未達基本工資的二分之一,不能申報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

  而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若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可以2人計入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

 

五、各個義務機關(構)如果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政府會如何懲處?

  假如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無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需以繳交差額補助費用的方式負擔此義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未達定額進用人數標準之各義務機關(構),應向機關(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交差額補助費用,計算方式為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差額人數(例:不足進用3人,則需繳交17880×3=53640元)。

  另外,若未定期繳交差額補助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隔日至繳納前一日,每超過1日需課徵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例如:某公司100年1月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2人,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規定須於100年2月10日前繳納35760元,而此公司於100年2月15日繳清,但需再繳交滯納金143元(17880元×0.002×4天=143.04,小數點四捨五入)。

 

六、政府會如何得知企業實際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而企業公司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政府會提供哪些獎勵措施?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依照各個義務機關(構)的定額進用名冊,予以通知定期申報,也會不定期進行抽查其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實際狀況,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中有明確規定。 

  同時,政府也為獎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提供了下列幾項獎勵措施,詳細獎勵方式說明如下:

 

  1. 僱用獎助津貼:若雇主進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失業已達30天以上的身障人士,並連續僱用30日以上,依雇用員工人數每人每月可補助1萬元(正職),或每人每小時補助10元(兼職),最高補助為12個月。
  2.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政府為鼓勵雇主進用重返職場的身心障礙者,提供身障員工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每人每月可補助17880元(正職),或每人每小時補助100元(兼職);另雇用單位可申請「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可補助5000元(正職),或每人每小時補助25元(兼職),最長補助期間為3個月,若進用重度以上身障者,最長補助期間可達6個月。
  3. 補助職務再設計:雇主協助身障員工改善工作內容或環境,若購買就業輔具,及改善或調整工作環境、設備,每位身心障礙員工一年可最多可申請10萬元之補助。
  4. 提供多元方式徵才:透過各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e-job全國就業e網的媒合徵才服務,雇主可藉此找尋合適條件的身心障礙人士。

  表揚進用身障員工績優單位並頒發獎勵金:若各個義務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核發獎勵金,計算方式為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