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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視障學生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以下稱本會)成立宗旨:倡導視障者全方位學
習,終身學習活動,提昇知識及教育的層次而訂定。
第二條:本辦法實施目的係為獎助: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須具視
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之經濟弱勢視障學生。
第三條:本會以基金孳息及捐款收入之部分,作為助學金之經費來源,名額數得視實際經
費及評審結果而酌以調整。
第四條:本助學金申請對象、申請時間、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對象:
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需具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
多重障礙)且處經濟弱勢之視障學生。申請者(填寫申請表者)若非學生本人
或其監護人,申請前需先獲得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之同意方得以申請。
(二)申請時間:
上半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九月底截止受理。
下半年自每年二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三月底截止受理。
(三)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家境清寒條件之一者:
1.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2.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3.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無工作能力,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4.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或視障學生本人重病在身,確實影響家中經濟
者。
5.家中突遭變故,確實影響家中經濟者。
(2)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一年級新生不受此條款限制),品行良
好,且當年未曾領取本會助學金補助者。
(3)採學分修習,非就讀一般標準學制學校者,本會將特案評估審核。
(四)獎助標準:
一學期以30名為原則,每學年共補助60名視障學生,每名視障學生每學期補
助5000元為原則。
(五)應繳證件:
(1)申請書:(自本基金會網站: http://www.tfb.org.tw
下載影印郵寄至本會)
(2)身心障礙手冊(須有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影本乙份。
(3)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乙份。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或清寒證明相關文件。
(5)學期成績單影本(目前就讀的當學期)。
(6)各項應繳證件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第五條:錄取標準及順序—
(1)清寒程度:家庭收入低者優先。
(2)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第六條:審查程序—本基金會會接到申請後,將由本會視障服務處作初審,再提委員會複審
核定之。
第七條:本會委員會成員將由本會社工員、督導及財務部主管所組成。
第八條:錄取名額人數,按當年經費預算調整,本基金會保有決定權。錄取名單於每年五
月、十一月公告於本會網站。
附 註: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證明請寄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19
電話:(02)2361-6663
傳真:(02)2375-3976
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增訂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一百零六年一月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