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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視障學生升學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以下稱本會)成立宗旨:倡導視障者全方位學
習,終身學習活動,提昇知識及教育的層次而訂定。
第二條:實施目的:係為獎助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須具視覺障礙
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之經濟弱勢視障學生,得以跨越障礙,順利升學。
第三條:本會以基金孳息及捐款收入之部分,作為獎學金之經費來源,名額數得視實際經費
及評審結果而酌以調整。
第四條:本獎學金申請對象、申請時間、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對象:
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需具視覺障礙或合併 視覺障
礙之多重障礙),考入國內公、私立院所碩博士班之清寒視障學生。申請者
(填寫申請表者)若非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申請前需先獲得學生本人或其
監護人之同意方得以申請。
(二)申請時間:
每年九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十月底截止受理。考取研究所時間,以前一年度
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底為限。
(三)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家境清寒條件之一者:
1.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2.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3.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無工作能力,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4.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或視障學生本人重病在身,確實影響家中經
濟者。
5.家中突遭變故,確實影響家中經濟者。
(四)獎勵標準與原則:
碩士班2名,各10000元;博士班1名,各25000元。
(五)應繳證件:
(1)申請表: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自行上本會網站:
http://www.tfb.org.tw 下載申請表填寫。
(2)身心障礙手冊(須有視覺障礙或合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影本乙份。
(3)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或清寒證明相關文件。
(4)在學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在學證明文件等。
(5)各項應繳證件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第五條:審查程序—本基金會會接到申請後,將由本會視障服務處初審,再提委員會複審核
定之。
第六條:本會委員會成員將由本會社工員、督導及財務部主管所組成。
第七條:錄取名額人數,按當年經費預算調整,本基金會保有決定權。錄取名單於十一月公
告於本會網站。
附 註: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證明請寄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19
電話:(02)2361-6663
傳真:(02)2375-3976
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增訂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一百零六年一月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