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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低視能服務之脈絡
愛盲基金會低視能中心105.2.1

 

        低視能服務對國人來說是陌生的,但在許多情境下他們的需求容易受到忽視。如果低視能者是年長者,通常會覺得雙眼退化是一種自然老化現象而忽視其生活品質改變;如果是因病致視力低下者、病患多年在各大醫院等待病癒或期待新醫學科技,導致常規生活被迫放下;再來就是最接近視覺障礙的人口,也就是視力值快要可以領視障證明的民眾,由於視力值太低、為了保有剩餘視力,先放棄用眼看書報、電視,繼而停止外出、購物、終止休閒…。在這段期間,每一位視力改變的人無不需要照顧的介入,卻因病患或家屬的認知而耽擱了。事實上、低視能是一種持續的狀態,其常規生活可以透過擁有一定的品質,不需要放棄任何休閒、家事、興趣與外出。

        然而,當視力受到限制時,有誰可以來幫助生活的改善、擔任視力照顧者?以下可從低視能照護專業人員的分工和服務內容來了解。

美國低視能照護專業人員的分工

        談到低視能、不得不從現今發展低視能照護系統最為完善的美國談起。美國歷經30餘年的發展,低視能服務已有最為完整的系統。以從業人員來說、專業分成有執照及資格認證兩類,所謂有執照指的是國家或州政府頒發的執照、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國考,例如醫師、職能治療師等等;所有資格認證的專業人員,絕大多數經由大學和研究所科系培育,且因應長期性的重建服務需求而以專業訓練實習、考試通過後才領有資格認證,例如定向行動人員、低視能治療師、視障重建治療師、視障教師等等,他們同樣有類似學會的組織(ACVTEP,The Academy for Certification of Vision Rehabilitation and Education Professionals)負責證書申請、核發、再認證等品質管理。美國AHRQ(2004)早就依專業需求對低視能照護的專業訓練做了簡單敘述,可供我們快速地認識:

一、領有執照的專業人員:

  1. 眼科醫師:主要職責在於視力及眼睛健康之照護。學士後眼科醫學博士訓練,但無低視能專科,僅有在訓練期間視需要選組參與實習。
  2. 視光醫師:主責眼睛之基礎健康照顧,視覺重建服務。學士後視光學博士訓練。負責低視能評估的視光醫師除在醫學院完成視障相關學分,且必須在低視能醫院、診所或重建中心住院實習來增長低視能照護專業知識。
  3. 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碩士或更高學位訓練。主要職責在評定認知、感覺、因身障或老化影響之生心理;服務低視能病患時,在眼科醫師或視光醫師處方下提供服務。目前低視能或盲人個別重建訓練並未列於職能治療學分領域,可透過其他學士後視覺重建訓練增進學分。
  4. 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碩士或更高學位訓練。
  5. 社會工作師:學士(多數為碩士)或更高學位訓練。負責評估個案的全面性生活處境,了解其就業、教育的困境,提供家庭及社會支持。

二、領有資格認證證書的專業人員:

  1. 低視能治療師(Low-vision Therapists):接受訓練課程、實習和通過考試後取得ACVREP頒發之證書。主要以功能性評估評估低視能者的視覺能力,協助其進行閱讀、書寫、空間移動、家事、看電視等功能的改善。
  2. 視覺重建教師(Vision Rehabilitation Teachers):需取得重建教學學分、實習後接受考試取得證書。主責為評估個案的功能性能力,教導其使用輔具、進行環境和行為調整以增進功能、教導神經肌肉(neuromuscular)的適應來強化表現(如偏心注視)和教導各種方法以克服視力帶來的障礙。
  3. 定向行動老師(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pecialists):主責為評估及教導其定向、和行動能力,並能使用公共交通系統。需取得定向行動碩士學位和實習後,通過考試取得證書。

        從上述證照的專業分工,真的不難看出「證照」主責醫療界的健康照顧,而「資格認證證書」則偏重在長期性的重建服務,他們相同的、都是第一線的服務。這裡還有個重要的條件是:美國多數州的眼科醫師如診治到法定盲的民眾時須依法通報州政府,繼而轉介重建服務。在這些州裡面,有視障服務需求的民眾能在第一時間知道重建服務對自己的助益進而選擇是否要使用。

台灣低視能照護專業人員的分工

        現在、在了解美國縝密的眼睛照護專業分工後,我們回頭看看台灣的專業照護是如何透過專業分工的:

  1. 眼科醫師,在醫院中醫療眼疾;少數從國外取得學位的視光醫師則是在醫院、視光中心裡進行複雜的屈光專業服務(因台灣無視光醫師執照的認證)。
  2. 驗光人員或護理人員,在醫院中協助或代替眼科醫師處理屈光檢查。
  3. 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在醫院中的復健醫師處方下進行視覺訓練。
  4. 各地方提供的視障重建計畫方案(其中定向行動老師及生活自理老師須受訓練及結業考試規範)

        101年身障新制服務調整後,產生了新的職種叫做輔具評估人員,其中戊類輔具評估人員,就是專門協助視障者的專業人員。

        戊類輔具評估人員是衛福部為了進行輔具補助申請而特意產出的人員,有兩個目的:一是協助政府把關、確認申請者的視覺和生活情形符合輔具需求;另一功能是協助首次領到視障證明的民眾能快速認識輔具、並找到幫助自己的輔具。戊類輔具評估人員的條件是視光科系畢業,或101年前在政府委託經營的輔具中心擔任評估工作,有三年20名以上個案的服務經驗,再接受68小時的訓練及通過考試後取得結業證書,多受聘(約聘、外聘)於各地方輔具中心,其他如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職能及物理治療師背景)、丁類輔具評估人員(特教及重建背景)也能在接受12小時的輔具課程後擔任視障輔具評估一職。

        上述所提是專業提供端的服務供給結構,然而我們知道民眾在罹患眼疾後,其實只有積極地接觸醫療端的眼科醫師,再來就是、領有視障證明後與重建機構聯繫。大體而言、一般民眾對低視能照護的內容與範圍所知有限、甚至是全然陌生,而愛盲基金會低視能中心就是在這個缺口下產生的低視能照護服務,自98年開展服務以來,在逐步推廣和醫院、學校、重建單位、及輔具中心的轉介下,服務人次從開始的一年70名、增加至一年563名(至104年底),這表示民眾除了醫療服務外,已開始認識低視能服務,並願意接受相關服務。

低視能人口的定義

        愛盲基金會低視能中心對低視能者的服務條件是:經屈光矯正後無法提升視力至原有的水準,且因視力因素影響生活品質,無論是否有視障證明皆可獲得免費服務。符合條件者來電諮詢,視必要一對一提供驗光、評估、輔具媒介服務,其他如生活自理訓練、定向行動訓練、科技輔具訓練或社工、心理等服務則透過轉介完成,服務申請的費用同樣是零。

        美國在EDPRG(Eye Diseases Prevalence Research Group,2004)為照顧年長者的保險制度下明確定義最佳矯正視力低於(且包含)20/40(即台灣所指的視力值0.5)以下者即為低視能(low vision),這個數據與部分州政府同意低視能者可持續開車的規定頗為類似。因此,視力不足於20/40的民眾均能獲得相關服務,但低視能者視力未在20/200以下時並非法定盲,所以不能持有相關的補助或免費接受重建服務。

        然而台灣並無類似的規範--台灣在視障方面的數據僅有領有視障證明的門檻(視力值0.3)的規範,至於什麼是低視能,素來醫學界、復健領域、重建領域從無正式定義。衛福部以視力值0.3來鑑定視障者的資源需求,擁有身障證明、可以獲得購買輔具補助金、可以獲得交通津貼、休閒門票優惠、可以獲得稅務減免,重建系統中如定向行動、生活自理訓練、盲用電腦訓練、職業訓練等專業服務一概免費,功能性視覺評估也由專業人員執行。

        但是,低視能者究竟是哪一群人?

        需謹守嚴苛條件以規範經費給付的私人保險、國民健康保險、政府津貼、福利服務等,在法律上是以身心障礙證明來區隔,至於其他視力同樣受限、只是程度上沒那麼嚴重的其他民眾,儘管有著類似的視力困擾,也因為沒有低視能定義,而缺乏其他照顧服務的介入。

低視能服務的內涵

        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的Amada教授(2004)在「功能性視覺評估:實務工作者評估與介入指南」中提及美國低視能照護的流程,是包含了完整的低視能評估( Comprehensive low vision examination)、和功能性視覺評估(Functional vision evaluation)以及教育或復健的服務(education/rehabilitation service),這是具循環性的服務,在任一步驟發現有需求就要交叉提供服務。低視能評估指的是在光學輔具及週邊環境上給予正確的調整及策略,功能性視覺評估則是在基本的眼科檢查和低視能檢查下進行實際生活任務的視覺能力應用,可在學校、家庭或職場等環境進行。

        低視能照護的流程各有三類的專業人員主司其責:評估是醫療性的檢驗,由具有低視能專長的眼科醫師或視光醫師進行。眼科醫師完成眼疾治療、或眼疾情況穩定,病人視力損失已經造成功能性障礙時,會轉介給低視能照護團隊。有時候基礎照護的視光醫師也可以轉介低視能者去接受低視能服務。

        當低視能視光醫師評估低視能者的視覺功能,包括視力值(遠、中、近)、最佳視野、對比、眼球動作等。並且判斷低視能者需要的放大倍率等需求,開列低視能治療處方。

        最後一個流程是低視能重建。包括視能訓練、輔具選擇和學習、環境調整、多元知能感官使用策略等。

        台灣的低視能服務,已與美國此一服務在結構上略有相似,但在醫療和重建兩個系統上卻是各自獨立的,兩類的專業人員並無合作機制,只能由低視能民眾依據自己的需求及意願,自行銜接兩種服務。

低視能服務的未來建置

        低視能服務的目標十分明確,就是視力受限者都能獲得適當的視力照護,並獲得適切的輔具媒介,進而維護或提升生活品質。但服務的可及性在提供服務者少的前提下,卻無法讓多數民眾認識與了解。這使得服務介入的過程十分容易卡在醫療前端,或在老化過程中不自覺忽略。如低視能服務能在第一時間介入時,將可使個案減少自我摸索和無力可施的過程。台灣並無規範醫療通報系統,但自從101年7月ICF新制通過後、在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的過程中,鑑定者會依需求提供服務資訊,已略有重建服務機制轉介的雛型,是很大的一個進步;然而,未領有視障證明的民眾卻仍被摒除在這個通知外,無從享有服務。

        當台灣的照護系統要能健全眼睛照護系統時,建議須定義出低視能者的範圍,從必要照顧、優先服務中去協助民眾克服視力困難;且104年底適逢驗光人員法通過、在服務人力分工更仔細的前提下,將更有機會建構跨專業分工、和具體建置合作的窗口,以提升民眾用眼的生活品質。